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新闻 > 兰检要闻 > 正文
兰检要闻

秉承能动检察 化纠纷维稳定——全市民事检察和解交流研讨会召开

时间:2023-06-05 11:03:01 来源:   点击数:
5月31日,全市民事检察和解交流研讨会召开,市院第四检察部全体干警、各县区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共23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抓三促”行动、主动创稳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开拓了思路。    
   


图片

本次研讨会采用圆桌会议形式,自由灵活,发言内容、时长不限,一个案例的感触、几点经验的总结、一些好的建议意见,大家积极踊跃、畅所欲言,将会议热烈的氛围拉至最满。研讨围绕省检察院新增“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了学习、研究,并结合主动创稳行动要求,以检察和解促案结事了人和、促社会稳定进行交流,发表观点。




图片



“开展和解工作一定要首先了解双方的真实诉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促成检察和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遵循,不能简单为了指标而硬促强促,要以为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检察和解贯穿民事各类监督、支持起诉等各方面,要在案件办理、当事人权利维护中完成考核指标”“检察和解过程中的案卡填录、调查核实、和解协议执行等问题十分重要,应该重视”……大家在观点交流、思维碰撞中相互学习办案经验和技巧、在研究讨论中强化指导,既促进了办案多维度思考,又扩宽了研讨的深度和广度,是全市民事干警一次难得的经验交流和素能提升机会。                


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全市民事检察部门将继续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探索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的活力。


01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既是和解的主持者,也是法律监督者,在今后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应主动融入政法“大调解”格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能为了息诉服判强行主持和解。同时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和私权优先原则”,以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处分为前提。“坚持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持公正中立,认真审查案件,防止以和解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坚持有限监督原则”,做到不失职不渎职。

02

探索建立检察和解相关机制

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时首先要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既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关于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程序的启动及相关文书的规范统一及和解协议的执行等问题,全市民事检察干警要不断探索,逐步建立检察和解规范、长效机制。

03

多措保障检察和解协议执行

民事检察和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和解,应与法院调解相区别,也不能等同于执行和解,更不能代替审判和解。达成的民事检察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检察机关除应当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外,对于拒不履行的,应当及时与法院衔接,经司法确认赋予其履行效力,力争多举措保障检察和解协议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