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中共兰州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6月2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个决定。这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全省地方人大出台的首个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立法性决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公益诉讼专门作出说明,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视。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定,既是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委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需要,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人大支持检察监督机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决定》从检察公益诉讼领域范围、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决定》指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证据收集、参与诉讼、执行判决等联动协作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此外,《决定》明确提出,将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为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一步,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决定》内容,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助解决公益保护难题,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黄河保护等领域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真正承担起“公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