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遛狗”原本是合法的委托行为,将委托人的指纹录入自家的指纹锁,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与便利,却可能因恶意利用成为失窃之门,这份基于信任的委托,为何成了引贼入室的“钥匙”?民事委托又为何变成了刑事盗窃?本期,七里河区检察院通过办理的一起利用授权权限入户盗窃案,提醒公众审慎授权、加强防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卜某同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卜某因工作繁忙,在小区群里发出“我家有小狗,需要遛一下,有偿……”的消息,姚某看到消息后找到卜某表示愿意帮其遛狗,后卜某口头委托姚某,长期帮其遛狗并支付一定报酬,为方便遛狗,卜某便将姚某的指纹录入自家智能指纹锁。2024年9月,姚某因生活拮据,遂趁卜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其家,盗窃卜某放置在卧室柜子里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金牌等物品(价值26092元),并变卖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赔偿卜某3万元,取得其谅解。
后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的构成与量刑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盗窃首饰鉴定价值为26092元,属于“数额较大”。
2.量刑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姚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二、行为表象与法律实质
“合法进入≠合法行为”,卜某基于信任提供指纹权限仅限“遛狗”用途,姚某擅自利用该权限实施盗窃,虽进入方式合法,但行为本质仍为盗窃。姚某之行为,从表象看是受托保管钥匙、指纹等,基于特定目的合法获取他人住宅访问权限,从而利用权限秘密窃取财物,而其法律实质在于形成民事委托关系后突破授权范围。
三、委托授权与法律责任
1.民事委托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本文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双方口头约定有偿遛狗,属合法民事行为,但权限仅限于“遛狗”目的。
2.授权行为的法律边界
卜某基于信任提供指纹权限,仅限“遛狗”用途,姚某擅自扩大权限范围、利用服务权限实施盗窃,这种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构成犯罪,民事授权不阻却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法律提供事后救济,但预防永远胜于补救,智能时代,七里河区检察院建议大家,在托付信任的同时,请筑牢安全防线:
授权“三问”:此人是否必须录入指纹才可以获得我家的权限,临时或一次性密码行不行?权限开放的范围和时间是否最小化?贵重物品是否已隐蔽储藏并明确告知对方哪些区域属于“禁区”?
日常“三查”:定期检查智能锁操作日志;核查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清点贵重物品存放状态。
隐患“三改”:定期改密码,避免“一码永逸”;改全屋开放为区域限制,设置“禁区”;改静态密码为动态验证,过期需要重新验证。
信任,不应成为犯罪的温床;便利,更非逾越法律的红线。此类“熟人作案”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也对社会信任基础造成侵蚀。每一个公民都要强化法律意识,提升防范能力,遵守契约精神,敬畏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