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这一规定,本意是通过保留轻罪罪犯与家庭、社会的情感连接,助力其改造回归,彰显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制度规范不明确,流程缺乏细化指引,加之监管机关出于对安全等多种因素考虑,拘役罪犯“回家权”未得到充分重视和保障。
为破解这一司法实践难题,切实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近日,永登县检察院与永登县公安局协同会商,联合签署并出台了《关于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拘役罪犯依法行使其权利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该《办法》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相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回家权”进行全流程细化。明确规定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审批程序,同时列举了“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影响剩余刑罚执行”等限制情形;创新建立担保机制,强化回家期间管理,保障罪犯“出的去”“回得来”;全流程进行检察监督,以检察之力保障制度顺利执行;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公平公正保障该办法顺利执行。这一系列细化举措,让拘役罪犯“回家权”从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路径,填补了实施制度空白。
允许拘役罪犯回家,通过人性化的方式促进犯罪分子改造和回归社会,不仅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和进步,也有助于拘役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与家庭。永登县检察院将全力推动该《办法》落地见效,持续开展跟踪监督,确保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条款真正落到实处。